《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皖政〔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各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早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出台本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省政府出台《意见》,正是适应形势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大部分十九项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二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同时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三是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落实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四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五是强化工作保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本地、本部门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加强宣传,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国发〔2014〕25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意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对我省各地城市规模进行了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中城市规模划分和城区人口统计口径的标准,将我省划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三个类别。
(三)因地制宜确定户口迁移政策。国发〔2014〕25号文件规定,户口迁移政策分为建制镇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个类别,实行差异化的迁移政策。我省《意见》与国发〔2014〕25号文件相比,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一是在“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中,将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放宽到“不得超过1年”。二是在“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中,将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放宽到“不得超过3年”。三是将“未成年子女”放宽到“未婚子女”。四是在落实人才落户方面,将范围扩大到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五是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户口迁移条件由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放宽到县级。
(四)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对现有居民持有的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予以免费更换。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改革依附于户籍性质的各项权利利益分配政策。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五)扎实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如实申报户口、随意更改户口登记主项信息的公民进行责任追究。全力开展“重、漏、错、假”户口清理工作,确保一人只有一个户口,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对于因历史原因清理了重复户口的人员,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重复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更换相关证照,确保其正常参与相关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安徽公安网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