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时发现: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宛某利用《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书》和政府发放的《房屋拆迁回迁证》,通过该市某寄卖行与本地居民李某签定房屋转让协议后,卖给其一套回迁房,李某先后两次付给宛某田一家人购房款22.5万元。2015年5月份,回迁房转让期限已至,寄卖行联系不上宛某,后其到政府了解到,2013年6月,宛某只是与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尚未交付。宛某与李某签定房屋转让协议的同时,又将该房屋实施货币化安置、领走安置款。
警方提示: 市民购房前,要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正当的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预售房屋许可证,搞清售房方的身份,确认其是否依法享有房屋产权。涉及回迁房买卖还应到政府有关部门了解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