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 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作者: 时间:2015-11-17 点击数:

(一)假借P2P网贷平台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资金池,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及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二)借“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依托所谓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企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引群众进行投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选择繁华地段门面并进行装点,来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
 
  (三)以投资、预售墓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虚构市场前景,许诺高额投资回报,吸收公众资金。
 
  (四)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社、互助会、基金会、储金会等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以种植、养殖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开发旅游项目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六)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的名义非法集资。虚构实力和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利息等形式的还本付息,诱骗投资人借款。
 
  警方提醒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希望社会公众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和吸收存款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非法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群众在认识上出现误区,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相混淆,误以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是经过批准的,是合法的。其实,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希望社会公众在参与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前,核查集资和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否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了解组织集资和吸收存款的人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以免上当受骗。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是违法活动,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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