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25 点击数: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工作方针与责任

1、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2、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校内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指导、协调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学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定期与市政府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也必须同步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根据本单位的特点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员。

4、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应变能力。

5、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6、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扑救。按公安消防部门及保卫处的要求,进行火灾现场监护,配合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处理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经常性的内部防火检查。单位内的重点部位应每日巡查。要建立火灾隐患逐级报告制度,发生隐患立即上报,立即整改。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校保卫处在防火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组织落实。

2、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登记建档工作,并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移交工作,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更换。负责全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及义务消防员培训,督促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督促各单位整改。

3、学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指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对消防设施的型号、规格、数量及有效期限登记建档,做到帐物清楚。

4、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定期检查,保卫处要定期维护保养,如有损坏、丢失等情况,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向保卫处书面申报,保卫处制定预算,经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落实。

各二级学院负责其教学楼消防设施管理;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学生宿舍和食堂消防设施管理;图书馆负责其馆内消防设施管理;保卫处负责办公楼及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

5、根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在校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处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7、保卫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要协同学生公寓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防火管理工作,尤其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堡等大功率电器、煤油炉、酒精炉、电热毯等;严禁在帐内或紧靠蚊帐设置床头灯;严禁在帐内燃烛看书、燃香熏蚊、卧床吸烟。

8、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建筑物用途的项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必须将项目设计图纸送保卫处审核备案,并督促保证施工单位将项目设计图纸依法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设计图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生产厂商、产品规格、型号、数量、使用说明等资料移交保卫处建档。

9、凡进行维修、装修、装潢涉及到消防问题的单位,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报请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10、建筑和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保卫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1、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并做好防雷、防静电工作。

1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电工、焊工、司炉工、电梯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3、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制定防范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完备出入库手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报保卫处备案。

14、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礼堂、学生公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遮挡、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堵塞安全出口等。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搭盖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事先征得保卫处审查同意,施工完毕后立即拆除。

16、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需报保卫处批准,在落实好现场监护人,备齐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树叶、枯草。

17、学校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奖励与处罚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切实履行各项防火职责,消防管理混乱,隐患久拖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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