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家住太和县城关镇的陈某将自家的房屋租给刘某,租金每年3000元。此后,刘某购进制造假发票的机器及工具,搬进出租房内。2014年6月份,另外一名涉案人员高某联系刘某,准备为他人印制“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高某提供票样,并多次与某地发票专用纸卖家联系购买发票专用纸。此后,刘某和高某共印制了假冒“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20万份(2000本)。在此期间,房东陈某明知刘某、高某非法制造发票,提高房租后仍将房屋租赁给他们使用,还多次驾车参与购买、运输发票专用纸。2015年7月,陈某被太和县法院以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警方提示,广大房屋出租者在将房屋出租后,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报警。如果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瞒或参与,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