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审核批准,领取《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后方可作业。同时,应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确保作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 动火管理实行严格的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相关设施时,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四)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动火作业的批准以《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的形式实施;
(二)《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进行涂改和代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单位持有,一份由动火单位持有,以备查验。
第五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项目所在部门代为办理《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
第六条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动火作业人员、看火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池州学院动火作业许可申请表》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一年,以备后续查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发布日期:2024年7月12日